2007年12月7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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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村队抓错人 村委会要赔钱
通讯员 李蕾俊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金华金东区某村的护村队抓了一个“小偷”,还对“小偷”进行了搜身、捆绑、殴打,结果查明是抓错了人。组建该护村队的村委会日前被金东区法院判决赔偿被错抓的路人医疗费用、精神抚慰金等损失1.4万余元。
  29岁的阿忠是金东区曹宅镇西京村村民。今年6月24日凌晨2时左右,阿忠上完夜班,骑摩托车回家经过某村时,收到了妻子发来的短信,要他带点夜宵回去。阿忠进路边一个村去买夜宵,不料碰到了该村的护村队。
  半夜三更,陌生人阿忠出现在村中,护村队员就误以为他是图谋不轨的小偷。于是,阿忠被带到村里的操场,后又被带到村委会办公室。期间阿忠遭到搜身、捆绑、罚跪、殴打。此后,护村队用阿忠的手机联系上了他的父亲。经阿忠所在村出面交涉,凌晨4点30分左右,经派出所调查后,阿忠才被放回家。
  当天上午,阿忠就感到头昏乏力,医院诊断为多处挫伤,脑震荡,左肾挫伤,先后花去医疗费1.1万余元。为了讨个说法,阿忠在伤愈后向金东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护村队所在村委会赔偿各种经济损失2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村委会认为并无证据证明阿忠的伤是护村队员打伤的,即使有也是个人行为,不能由村委会承担责任。据介绍,该村此前经常发生村民财物被盗事件,故村委会组织了有关人员开展夜间护村巡逻。
  金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被护村队队员误为小偷,被抓后造成身体损伤,该行为虽是护村队员所为,但护村队由村委会组织,且损害行为在护村队员夜间巡逻时发生,应认定为护村队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故应由被告村委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